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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0-06-02 381
导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0年5月25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6月1日在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张杰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逐项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为保证公司在疫情后期有充足的现金流支持,经过审慎考虑,公司放缓回购节奏。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并将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日,即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同意聘任金海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479证券简称:富春环保编号:2020-03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进一步维护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价值及股东权益,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六个月,延长至2020年12月3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除延长回购期限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延长后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及回购进展
 
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并于2019年12月4日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7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50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共2,67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08%,最高成交价为8.3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97元/股,支付总金额为21,796,870.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的具体说明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积极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新冠疫情期间,公司认为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涉及各行各业,为保证公司在疫情后期有充足的现金流支撑,保持公司平稳发展,经过审慎考虑,公司放缓了回购的节奏。同时受项目并购、业绩快报、定期报告等回购窗口期以及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不能进行回购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预计不能在原定回购截止日前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日,即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
 
除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外,回购预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延长后的回购股份实施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授权的相关规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本次延长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的情形适用前述规定,因此,本次审议议案属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仅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进度情况,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对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进行延期,此举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本次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事项。
 
特此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479证券简称:富春环保编号:2020-037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金海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金海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金海先生的个人履历详见附件。
 
金海先生的个人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63553779
 
传真:0571-63553789
 
电子邮箱:jinhai_777@qq.com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附件:
 
金海,男,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2014年5月入职本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相关工作。
 
金海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金海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479证券简称:富春环保编号:2020-03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12月4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并于2019年12月6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19-08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9年12月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共2,67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08%,最高成交价为8.3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97元/股,支付总金额为21,796,870.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为12,224,875股。公司在回购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以上股数。
 
5、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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