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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 征求意见稿)

   2020-06-02 528
导读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我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上述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填写附件6、附件7,并于2020年7月2日前书面反馈或传真至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hpsyijian@mee.gov.cn),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梁睿、勾玉莹
 
电话:(010)66556407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周炯、李晓举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6898、84756918
 
传真:(010)84756918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5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行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六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七条本名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7年6月2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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