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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检测报告-国科控股提供资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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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2-06-24 18:35
 
详细信息

国科控股提供

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检测

周主任:

 

      国科控股中科检测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CMA-F)及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CNAS),可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测试数据和结果。中科检测的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的要求,因而也是依据ISO 9001运作的。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认可机构达成的互认协议,中科检测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可获得广泛的互认。

消毒剂生产企业申请卫生许可检验项目:

1. 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进行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生产用水: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

纯化水

1

性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

2

酸碱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

3

硝酸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

4

亚硝酸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

6

电导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

7

易氧化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

8

不挥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

9

重金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

专业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检测报告-国科控股提供资质检测

专业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检测报告-国科控股提供资质检测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

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

第二十条 变更或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一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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