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随文发送《钢铁、焦化、水泥行业重污染天气应对以热定产核算方法》。详情如下:
钢铁、焦化、水泥行业
重污染天气应对以热定产核算方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工业余热对周边居民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供暖的钢铁、焦化、水泥等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以热定产允许生产负荷的核算。
钢铁企业对外实际供暖面积小于50 万平方米的,焦化企业对外实际供暖面积小于15 万平方米的,水泥企业对外实际供暖面积小于8 万平方米的,不执行以热定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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