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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节能环保两个清单“废止”,节能环保产品的福利来了

2022-01-25 11:189780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此举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具体产品的采购清单


《通知》明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对于企业来说,产品无需再进采购清单,只要通过认证即可享受政策支持。


3


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


《通知》明确,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这将有利于促进认证机构间的公平竞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将更加公正和透明。


4


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优惠和鼓励双管齐下


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采购力度的加大,有助于提高企业参与产品认证的积极性和参与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绿色产品快速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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