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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8-03-09 10:093340
 衢州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日前,衢州市委办、市府办联合下发《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建立环境保护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我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衢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细则》的出台,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通过明晰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从而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

《细则》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着重体现有权必有责、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强调“党政同责”。《实施细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追责原则、追责情节、从轻或免责情节、追究方式、调查程序等内容共30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市、县(市、区)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强调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求,强调责任追究程序性。

《细则》明确了追责具体操作要求。在明确追责情形的同时明确追究方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式共有3种方式,即: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并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领导成员选拔任用考评的重要内容。

《细则》明确要建立落实机制,对实施主体和程序作出规定,具体包括损害责任调查方式、处理建议移送程序、纪检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程序、追责决定程序、信息公开要求、追责救济程序、应追责未追责的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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