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处理违法 四川兴华玻璃有限公司遭罚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1-11-01 16:04 回复:0 关注量:19

 

提到钢化玻璃、中空、夹胶、防弹、硅酮胶等产品,大多数人肯定是懵的,搞不懂这些究竟是什么东西。


不过,如果生产这些东西的企业不做好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防护措施,那就对人和环境都有一定的危险性了。


这不,日前,注册地在成都金堂的一家专事生产加工玻璃制品的港资公司,就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被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有意思的是,注册地在广州的成都这家公司的控股公司,多年前也因为违反过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被罚款了五万元。


四川兴华玻璃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处理违法被罚款十万元


据一份文号为“成环罚字〔2021〕JT04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家名为四川兴华玻璃有限公司的企业因为实施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几天前的10月26日被成都市金堂县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四川兴华玻璃有限公司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查,该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因此,成都市金堂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裁量,对四川兴华玻璃有限公司作出了上述额度的罚款,并要求四川兴华玻璃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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