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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全年生态环保相关政策汇总

   2022-01-21 优乐蜂环保757
导读

2022年拉开序幕,在新的一年环保人将继续奋力抒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回顾2021,生态环境系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今天就跟着优乐蜂一起复习,在过去的一年里,都有哪些重要的生态环保政策发布推行......1月1

2022年拉开序幕,在新的一年环保人将继续奋力抒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回顾2021,生态环境系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今天就跟着优乐蜂一起复习,在过去的一年里,都有哪些重要的生态环保政策发布推行......




1月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2、《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农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保障耕地、地下水和农产品安全,现批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4、《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技术进步,满足污染治理对先进技术的需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固体废物和土壤领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编制形成2020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5、《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制定本指南。


6、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7、《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8、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


本规则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9、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出本指导意见。


10、《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11、《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民用核设施(以下简称核设施)操作人员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月


1、《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措施不完善、污染治理不全面等问题,一些尾矿库污染问题仍较突出。为进一步巩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效,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能力,制定本方案。


2、《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辐射源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包括现场监测、样品采集、样品预处理和管理、监测分析方法、数据处理与结果表示、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写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辐射源环境监测。其他部门开展的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3、《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制定本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规定的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4、《“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社会自觉行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编制了《“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


5、《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水平和影响力,支持和规范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部制定了《副省级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


6、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的运输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各使用测井源的单位对其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进行了自查,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单位测井源运输管理存在不满足法规标准的问题。


7、《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要求,规范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的主要内容、技术流程、方法及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8、关于核发2021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核发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2021年度含氢氯氟烃生产配额,核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2021年度含氢氯氟烃使用配额,核发利安隆博华(天津)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2021年度四氯化碳使用配额。


3月


1、关于“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2020年11月至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9个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的35个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2、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作用,我部拟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现启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征集和筛选工作。


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4、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为准确掌握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的相关数据,夯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完善配额分配方法的数据基础,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工作。


5、《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城乡居民的水缸子、米袋子、菜篮子。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实施方案。


6、《环境γ辐射剂量率测量技术规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环境辐射剂量率的测量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监测中辐射剂量率测量目的和要求、测量实施、测量记录和报告、质量保证等技术要求。


7、《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


近期,根据近年来考试情况和最新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生态环境部对考试大纲进行了第十五次修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发布。本版考试大纲是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复习备考的依据。


8、《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4月


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促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指导各地做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相关工作,编制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本指南规定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微污染河水、农田退水及类似性质的低污染水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过程,可作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设计、施工与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依据。


2、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3、关于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106次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全面总结并推广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和研究成果,强化臭氧(O3)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提升各地细颗粒物(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结合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安排,我部将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制定了《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方案》


4、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就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宜予以公告。


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等7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橡胶及其制品》(HJ 1158-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小型家用电器》(HJ 1159-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下水道卫生系统》(HJ 1160-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笔》(HJ 1161-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衣店和洗衣工厂》(HJ 1162-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砖(板)》(HJ 297-202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卫生陶瓷》(HJ 296-2021)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6、关于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2020年,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和我部《关于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通报》要求,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7、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国家开发银行签署《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共同推进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合作备忘录》,发挥部行合作优势,共同加大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融资,培育环保产业新增长点。


8、《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作为一项最为基础的节能国家标准,在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等不同层面的能源核算、能源统计、能源管理、能耗限额制定、能源模型应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新版《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是在《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版本上进行的修订,后者将在新版正式实施后失效。


9、《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给出了相关的油墨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和禁用溶剂清单。本标准适用于出厂状态的各种油墨。本标准不适用于印刷时用于调节油墨上机性能的添加剂、稀释剂等,也不适用于印刷时用到的洗车水等产品。


10、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11、五项家具行业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国标全文发布


《木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筛查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家具部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现场快速采集设备技术要求》《软体家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现场快速检测方法》该五项标准均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2、《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T/CAEPI 31-2021)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团体标准《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T/CAEPI 31-2021),标准规定了旋转式沸石吸附浓缩装置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检验方法。该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14、《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信用评价获评企业的后续管理,促进获评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制订本细则。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是指对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用评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依据其信用行为及相关结果,对其信用等级进行相应处理的活动。


15、《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促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组织编制了《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供各地在开展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参考。通则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网站查询。


16、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提出本指导意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畅通监督渠道,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对正面清单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17、《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推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推广应用,现组织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设备征集工作。


5月


1、《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


2020年10月11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将为新《固废法》的施行提供有力的支撑依据,使得企业在日后的固废管理中,明确如何准确鉴别哪些才是一般固体废物;同时,新《固废法》也保证《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得以高效的落地,新《固废法》加大了企业对固废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额度最高可至500万元,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处罚种类。二者协同运用让一般固废的管理更加规范。


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12)


经商务部修订,2021年5月1日实施。应对再生资源回收、入库、分拣及销售过程的数量和质量、运输记录、固废处置记录等进行数据储存,相关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不及时清理、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或者随意弃置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回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衡水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6、《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场所进行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依法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


10、《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综合考虑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度、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


6月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提出本实施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提出本意见。


4、《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或调查区域开展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单位逐家核算与非重点调查单位按区域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等于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与非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的加和。


5、关于发布《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和《水质 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辛硫磷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公布。


6、《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原位热脱附&异位热脱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修复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原位热脱附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7月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 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3、《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2020年1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标准规定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4、《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5、《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4月28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9条,针对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范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6个重点方面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1月5日,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威海市制定并出台《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议要求,明确生活垃圾四分类要求。按照《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威海市生活垃圾实行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四个分类,要引导市民按照社区、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分类投放。


7、《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7章,包含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共计63条内容。其中,“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为新增内容,该项内容明确: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学校、媒体等应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同时,鼓励相关行政部门及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


8月


1、《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1988)、《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11216—1989)废止。本标准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对样品的质量控制、有关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内容。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T/CAEPI 34-2021)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提出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的适用条件、结构形式、材料选择以及制造和装配中的技术要求,确定了活性炭比表面积、装填厚度、炭层表观气速、净化效率、压力损失等关键性能指标,规定了相关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的检验方法。


3、《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数据采集技术指南》(T/CAEPI 35—2021 )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结构与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和代码定义,适用于餐饮业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采集和传输。


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10005-2021)


本标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8月9日起实施,规定了生产设施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规定的基本控制项目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臭气浓度5项;特征污染物包括光气、氰化氢、苯、甲苯、苯乙烯、甲醛等17项。


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7章68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荡、氿、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强调纳入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6、《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同时废止。按照市场主导、有保有压、规范操作的原则,主要在置换比例和置换范围根据新形势做了调整;产能指标的认定更加严格;产能置换操作程序更加规范这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7、《榆林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鼓励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减少贮存、填埋、焚烧处置量。


9月


1、关于发布《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支撑相关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水质 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 生物学检测法》(HJ 1190-2021)、《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水质 铟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93-2021)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2、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我国须履行《基加利修正案》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HFC-23)排放的管理要求。为进一步明确HFC-23履约要求,确保实现履约目标,现就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3、《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类型园区可参照执行。


5、《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管理要求。


6、《“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7、关于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充分体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在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区域绿色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10月


1、《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半年“两高”行业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要充分认识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通过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


2、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效能,生态环境部选取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


3、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整治环评市场乱象,进一步规范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强化责任意识,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自2021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


4、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的生态环境厅(局)督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完成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确保2021年12月15日17点前本行政区域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12月31日17点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


5、《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6、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相关工作予以通知。


7、《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覆盖,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8、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为提升规划环评信息化管理水平,生态部组织建设了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为非涉密系统,上传信息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系统现已完成前期测试,于2022年1月20日正式上线。


9、《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相关活动中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核素治疗、敷贴治疗、放射性粒籽植入治疗、硼中子俘获治疗和放射治疗模拟诊断。放射治疗设备生产、调试、维修维护活动和科研活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测技术规范(HJ 1197—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准备,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试样制备与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表示,废物处置,注意事项等基本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1、《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修订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现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年第72号同时废止。


11月


1、《环境空气中氡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氡的四种常用测量方法,即径迹蚀刻法、活性炭盒法、脉冲电离室法、静电收集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氡浓度的测定,包括室外环境和室内环境等。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2、《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指导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工作,规范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热红外遥感监测的技术流程与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等七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等七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4、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和落地应用的指导,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地方实践,提出本意见。


5、《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于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的职责,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加强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和“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的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推动开展全国生态质量监测评估”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6、《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加强自然保护地评估考核的要求,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批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标准(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8、《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防脆性断裂的安全设计指南》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防脆性断裂安全设计和钢制乏燃料运输容器制造,现批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防脆性断裂的安全设计指南》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公布。


9、《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治污,现提出本意见。


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11、《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引导企业绿色转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12、《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电磁辐射环境污染,规范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短波广播发射台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2月


1、2021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技术进步,满足污染治理对先进技术的需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先进技术,编制形成2021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


2、《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探索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体制机制、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和《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有关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决定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组织编制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3、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对《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产废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后开展试点。


4、《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技术导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规范和指导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工作,为筛评优先控制化学物质提供支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筛选的原则、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和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及土壤污染修复施工期间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公开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6、《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等七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导相关单位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铅锌冶炼》《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铜冶炼》《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炼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化工废盐》《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钢压延加工》等七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7、《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8、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样式。


9、《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


为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合理规划河湖滨水生态空间,指导各地做好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技术指南》。本指南规定了河流与湖滨生态缓冲带范围确定方法、生态保护修复技术措施、维护与监测评价等内容。


10、《“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工作目标是,推动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无废城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较快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充分发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管理信息“一张网”,“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1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流域综合规划》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流域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程序、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和要求。


12、《“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


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以规范和指导“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统筹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13、《“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普工作实施方案》


科学技术普及是一项重要基础性社会工程。生态环境科普是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为做好“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科普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1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15、《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进分级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


16、《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规范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遥感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印发《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五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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