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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环保法 石景山一企业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2018-11-01 2388
导读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北京市西山机械厂违法行为人陈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北京市西山机械厂违法行为人陈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进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来,

  石景山区环保局

  重拳出击,

  持续加大打击非法大气污染排污行为力度。

  2018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在北京市西山机械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某公司从事的生产活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公司主要从事模具加工生产,具有多台加工设备,生产工艺包含打磨、喷漆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石景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生产后,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拒不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石景山区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9月26日,石景山区环保局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未按要求停止生产。10月8日,区环保局并将此案移送至区公安分局。近日,公安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素材来源:区环保局

  编辑制作:石景山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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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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